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追索权
更新时间:2015-01-15 1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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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追索权,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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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权的情况:①汇票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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