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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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主要注意和贪污罪区别,二者的目的不同,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在账目上不弄虚作假,而贪污则弄虚作假。对于挪用公款以后携款潜逃的,根据司法解释则以贪污论,对于挪用公款数额不大不退还的,根据司法解释,若是有能力还而不想还的,证明为人本来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贪污而不是挪用,但挪用公款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定的,此利情况下,仍定挪用公款罪。
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贪污的构成贪污罪,挪用受贿的,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的区别,和贪污(村民委员会的委员利用职务之便的)和职务侵占(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的,只能以职务侵占论)的区别相似,主要是主体和职务的性质不同。挪用公款的主体不含受托从事公务的人(此类人挪用的以挪用资金罪定)。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除此以外,因挪用公款而来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是数罪并罚,挪用公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其它罪的,如走私、非法经营,应当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行为,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罪,挪用公款或物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
最难是挪用公款的共犯问题。就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是应当然构成共犯,根据司法解释,使用人并不当然构成共犯,主要要求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间起到作用,如共谋唆使,或参与,才可构成共犯。
“知道是挪用的公款仍然使用”、“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是挪用款”仅有使用挪用公款的行为,而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仅仅知道自己使用的是挪用的公款并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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