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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军人违反职责罪

更新时间:2014-09-02 10:27: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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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军人违反职责罪,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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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违反职责罪

  关于本罪的主体问题,都是现役军人,要注意现役军人的范围一般怎么理解。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主体是军人,注意和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区别。

  1.武器装备肇事罪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定本罪;

  私自带枪外出,因玩弄造成走火或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2.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注意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在于本罪的对象不含枪支弹药、爆炸物,若军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其他财物,构成盗窃、抢夺罪。

  和贪污罪的区别,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的,以贪污罪论处。

  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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