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经济法学原理快速记忆笔记-论述题6
八、经济法实施的障碍
1.经济法的实施机构不独立。就目前现行的经济法实施机构来说,主要是行政机关,它们都隶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实施经济法。它们显然不能像国外经济法执法机构那样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2.经济法的实施机构之间分工不科学。一是在过去的法院体制下,虽然设有经济庭,但这种经济庭,是审理除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以外的经济纠纷的法庭,实质上主要还是民事庭。一是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实施,也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受各级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独立性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当前,在我国理论界有很多人把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关设计为行政机关。另外,行政机构执行反垄断法尚没有严格的程序作保证,程序是执法的关键,没有严格的程序不可能执行好反垄断法。
3.经济法的实施缺乏完善的程序
4.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5.对经济法的实施监督不力
九、确立经济法主体的意义
把经济法的主体确立为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 它表明经济法的主体不尽是行政机关,不能笼统地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就是行政机关。即使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一切行政机关都管理着国民经济。因此,在认识经济法的主体时就是要正确地界定什么样的行政机关才能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 它不能简单地把民法、商法的主体移植为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类法律关系,两者应当厘清而不应混同。
第三, 有利于正确地把经济法的主体与行政法的主体和民法商法的主体区别开来。
第四, 明确经济法的主体就是竞争维护者和宏观调控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真正抵制政府的广泛干预。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就是要把政府以一种总体的身份、掺的组成机关、笼统的权力和全体职员从事经济管理活动转变为政府以特定的身份,具体的代表机关、明确的权限和指定的职员从事经济管理活动。从而才能真正改变过去的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无处不在,政府干预无时不有的现象,使企业摆脱政府的广泛干预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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