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经济法学原理快速记忆笔记-简答题1
更新时间:2014-01-22 1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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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第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第三,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简答题
1.经济法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第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第三,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2. 竞争的含义
一,竞争不是独一的而是相互的: 所谓竞争是相互的,是指竞争只能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多个市场主体的存在,是竞争存在的前提条件,存在至少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时才可能有竞争。
二,竞争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竞争只能存在于有秩序的地方,并在秩序中进行。秩序意味着一种可预期性,而竞争是对预期目标的可欲。
3. 社会公共性应当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社会性。第二,公共性。第三,公益性。第四,干预性。
4. 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1)多样性与统一性(2)稳定性与变通性(3)现行性与超前性(4)国内性与国际性。
5. 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的原因:
(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 (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4)民法的自由竞争要以经济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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