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国际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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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上的国民待遇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更是普遍采用国民待遇原则。
二、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其所适用的准据法通常是外国人的属人法。
三、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通常,适用其属人法。
四、诉讼费用的担保
(二)我国的实践
我国经历了从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的变迁过程。
五、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
(一)概念
六、诉讼代理制度
(一)各国的基本做法
当今各国的诉讼立法也都是允许外国籍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活动的。
(二)领事代理
所谓领事代理,则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辖区内的驻在国法院依照职权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
一、国家豁免
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二、外交豁免
外交代表在下列民事案件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1、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在驻在国境内有关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事件的诉讼;
3、外交代表于驻在国境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
在下列情况下,也不享受司法豁免权:
1、明确表示放弃司法管辖豁免的诉讼。但只能由派遣国作出表示,且须是明示的。
2、主动在外国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从而引起与本诉直接相关的反诉。
二、国际组织豁免
无论与何地,也无论处于何控制之下,都享有绝对豁免权。
四、我国关于外交和领事豁免的规定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
1、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
2、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诉讼;
3、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4、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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