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经四川省学位办公室评审同意,自2012年起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者由本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为便于我院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之规定,特制定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三、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自考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考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申请期限应在获得自考本科毕业证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不含论文成绩)。
(三)通过四川省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参加考试的时间为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五、自考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期限的;
(三)学院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六、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自考本科毕业生向学院学位办公室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并交一份复印件);
(三)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并交一份复印件);
(四)近期彩色二寸证件照2张。
七、其他事项:
(一)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位时间:9月15日―25日。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领取学士学位证书时间:来年4月15日―25日。
(三)交纳四川省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第二外语水平考试费、证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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