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保险原理"复习笔记: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诱致。
3.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二、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1.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1)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现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债权利益等,是保险利益最为通常的形态;
(2)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是指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发生而享有的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
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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