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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商标法7

更新时间:2013-11-29 14:48: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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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为5年。

  商标注册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自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美国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20年,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则规定为10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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