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论"章节复习-7
第二节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战后相继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旧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1964年建立的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领域中,依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力量,为改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其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可概述如下:
(一)成员资格: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署基金协定的30个国家为基金组织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根据基金组织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可申请参加基金组织。
基金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成员国具有退出基金组织的权利。任何成员国可随时将其退出的意愿以书面通知基金组织。从基金组织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在成员国不履行基金组织协定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组织可宣告该成员国丧失使用普通资金的资格。如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该成员国仍不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组织经拥有85%总投票权的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可要求该成员国退出基金组织。
中国是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但中国的代表席位长期被中国台湾当局非法占据。1980年4月17日,基金组织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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