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9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1.贷款审查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2.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分为四种情况:法定利率(如人民币存款利率);差别利率(对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利率);优惠利率(对国家政策扶持的对象采取低于正常利率的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对流动资产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以内)
3.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①资本充足率监管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以后的资产之比
②贷款余额的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款同业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流动性负债包括各项活期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及债券。
所谓流动性: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的、正常的贷款需要的能力。
④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关系人贷款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所谓关系人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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