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4
更新时间:2013-10-12 13: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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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
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1.监管的目的 (多?简)
金融安全的目的、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
①分业监管:禁止经营经营证券业和信托业,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式也禁止经营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②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
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了备付金和还清了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多)
拆入的资金只限于使用在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或用来解决临时性资金的需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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