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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19)

更新时间:2013-08-19 09:59: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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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案例题〗

  1、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市公安局的48立方米木材变卖。为要回货款,B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18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孙某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孙某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现问:(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B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2、2000年6月3日,刘某雇车从某县某村张某家运输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作为张某欠刘某钱款的抵付,因未办理食盐准运证,途中被某县盐务局将5吨盐查扣。盐务局于6月9日对刘某做出处罚决定,认为刘某无食盐准运证,违法《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5条做出处罚:没收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罚款人民币11500元。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食盐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告知刘某相关救济权利 :“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盐务局于同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邮寄给刘某,刘某于6月10日收到。刘某不服,于6月30日向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盐务局撤销县盐务局的处罚决定。某县盐务局则主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过期,市盐务局无权审查此事。

  请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期限?为什么?

  (2)市盐务局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3)刘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但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案中国务院所颁布的《食盐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复议期限无效,应适用60日期限,故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

  (2)市盐务局应当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

  (3)刘某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1998年9月李某偷渡到韩国打工,2003年年初被韩国遣返,同年3月25日入境时在某边防口岸被查获,边防检查机关在履行法定的处罚程序后,对其非法出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李某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边防检查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问:(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他的追诉时效应当从2003年3月25日开始计算。

  (2)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因为边防检查机关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故应判决维持。

  4、某大学学生李某到学生食堂买饭时,因来得太晚而排在队尾。此时正逢学生就餐的高峰期,食堂买饭的学生拥挤,李某心中着急,便直接赶到前面插队,与在此排队的学生姜某发生口角,李某将姜某打伤。大学公安处委托法定鉴定机关进行伤害鉴定,该鉴定机关认为姜某所受伤属于轻微伤,因此公安处决定给予李某治安拘留2天的处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是否合法?

  (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不合法。因为该大学公安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对李某实施行政处罚。

  (2)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大学公安处的行为违法。(注:李某已经接受了2天拘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判决。

  5、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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