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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理学知识第四章:法的功能和作用(2)

更新时间:2013-07-31 11:17: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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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的重要性:

  1、 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根本任务中具有重大作用,这种认识是从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有益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2、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而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越发展,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也必将随之增长。

  3、 经济、政治等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社会主义法制并行发展的。

  【简答】从法学角度来看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⑴ 维护秩序,促进建设与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⑵ 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

  ⑶ 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⑷ 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⑸ 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法律良好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预防违法行为,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加以相应的制裁。)

  ⑹ 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特点是法律本身应规定它本身健全运行和发展的制度和程序,这是其他社会规范不可能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一个特点。)

  【简答】为什么国家离不开法:第一:法为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所必须;第二:法为组织国际机构,确认国家体制所必需;第三: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须;第四:法为制约国家政权活动所必须;第五:法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须

  【简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⑴ 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名义规定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为宪法和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具有主导地位,而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能起辅助作用。有的问题不能应用法律。

  ⑵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⑶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难以避免的。

  ⑷ 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简答】为什么说“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⑴ 这只是指法的一种现象而不是本质,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发布的,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⑵ 这是从法的静态概念来说的,法的动态概念是指从法律的制定到实行的整个过程。

  ⑶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但却又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简答】为什么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⑴ 就实在法而论,法的确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并不是指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⑵ 在分析经济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本身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正义和利益的影响。

  【简答】为什么说“法就是刑”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⑴ 这种看法是古代中国法刑不分的一种定势,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古代汉语中,法就是刑,各封建王朝的律主要指刑律。这种看法对中国现代社会仍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⑵ 刑法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但刑法并不代表整个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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