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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笔记(5)

更新时间:2013-07-16 09:42: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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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和个人。

  (二)特征:1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我国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德国法学家G.叶连内克在20世纪初将私人的公权力以其对国家的地位分类,包括消极地位的自由权,积极地位的收益权。

  保障性的程序权参政权: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协助公务权;知政权

  保障性受益权:发展性受益权;保护性收益权

  程序性权利:了解权,提出申请权,通知权,评论权,申请回避权,举证权程序抵抗权。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七章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及界定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法学最早渊源行政学;行政法学上“行政行为”的概念亦由行政学中同一概念演变而来。

  二、有关行政行为的学说

  (一)以行政机关为标准,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行政机关所采用的全部行为。

  (二)以行为内容为标准,行政行为被确定为适用普遍性规则于具体事件的行为。

  (三)以行为作用为标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达到一定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在得到行政授权的条件下所执行的公务行为。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主体要素、权力要素、方式要素、效果要素。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基于行为适用范围的划分:

  1.概念:①抽象行政行为: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等。抽象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1)具有普遍效力。(2)具有往后效力。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1)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2)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尔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2.区别抽象和具体行为的意义:(1)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在时间上的适用性。(2)有助于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的程度的划分。

  1.概念:①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②自由裁量行为: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量余地。

  2.区别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

  (1)羁束行政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的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的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是否合理问题(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不发生是否合法的问题。

  (2)羁束行政行为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约束,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约束。

  (3)从法律救济上说,羁束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基本不受限制,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有很大的限制。

  (三)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方式的分类。

  ①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是指具有积极动作的行政行为,如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②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系指具有消极动作的行政行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等等。

  (四)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基于法律对行为形式的要求的分类。

  ①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

  ②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分类。

  授益行为与不利行为,也称授益行为与剥益行为。

  ①有利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是有利的;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奖励;

  ②不利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则是不利的。如行政处罚等。

  (六)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效力范围的划分。

  ①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

  ②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

  (七)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的划分。

  ①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

  ②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模式

  (一)行政行为的模式的概念: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

  (二)行政行为的模式:

  1.行政规范性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行政创制)

  2.行政给付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奖励,行政补偿)

  3.行政干预性行为(行政征收,行政监督,行政检察)

  4.行政指导性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

  5.行政制裁性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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