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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笔记(3)

更新时间:2013-07-16 09:37: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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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从静态看,行政法主体包括:(1)国家行政组织;(2)国家其它组织;(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从动态看,行政法主体由两部分组成,即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行政学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等)称“行政机关”;不属一级人民政府的部门机构(如:政府所属的部、委、厅、局、处、室等)称“行政机构”;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合称为“行政组织”。鉴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它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指依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依法设立 2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 3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4国家机关

  (三)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央、地方

  1.中央-----国务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2.地方机构(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1)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四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而在一定的区域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行政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二)企业单位

  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一般而言,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以法人身份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相对人的身份出现。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企业单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会成为可以行使某项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1.公用企业。在行政法规范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授权的行政主体。

  2.金融企业。包括各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3.专业公司。又称行政性公司。

  (三)事业单位

  是从事某种专业性活动,但不营利为目的,其经费实行预算拨款的单位。

  1.教学科研单位。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等

  2.技术单位。 如计量检定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

  (四)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社会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织的集合体。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宗教团体。

  (五)其它组织 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概念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特征

  1.权限来源??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权限、权力的委托

  2.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委托的对象??非行政机关。

  (三)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

  1.行政委托的法律依据问题 2.被委托人的条件问题 3.被委托主体的再委托问题

  (四)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1.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同 2.行为性质不同 3.行为的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

  4. 所创设的主体不同 5. 行政诉讼的地位不同 6. 条件和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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