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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房地产法串讲笔记(12)

更新时间:2013-07-11 10:09: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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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3、简述哪些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来加强管理?

  答: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牧、还林、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定后,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试述我国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答:(1)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禁止破坏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4)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监测。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等制度。

  (5)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度。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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