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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40)

更新时间:2013-07-02 09:39: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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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6.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547.国务院商务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部委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及机构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申请及各种材料后,进行审查。

  548.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549.和解是由债务人发起,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集体达成的旨在挽救债务人,避免其破产清算的一种制度安排

  550.公司的首期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2年内股东的出资必须全部到位;投资公司的限制是5年。

  551.从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分,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552.债权申报的期限自法院公告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算,最少为30日,最多为3个月。

  55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5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55.1892年4月,德国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是最早的立法。

  55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57.清算机构成立后应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558.法律允许股东出资的方式为货币、实物(含房产)、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

  559.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财务报告,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

  56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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