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38)
516.20世纪9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准则主义的企业设立制度已在其中有所体现,并且在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和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517.申请企业名称先预先核准。
519.企业的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收入不得用于工资类开支和集体福利。
52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保留期为6个月。
521.企业的转让不仅涉及商号、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而且还涉及债权、债务。
523.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524.独资企业的特点是: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525.独资企业,是企业形式中最简单并最古老的一种形式。
526.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期缴纳税收;保障职工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528.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作出修订合伙人之间相互有代理关系,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29.规定的条件是:(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30.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