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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15)

更新时间:2013-06-24 14:43: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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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公司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被称为公司整理制度。

  172.《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特别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173.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当召集临时会议。

  174.《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5.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17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

  17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首先认缴注册资本的35%以上,

  17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7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一19人组成。

  180.股权的转让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

  181.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商誉、自然人姓名和信用等出资,更不可以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法律允许股东出资的方式为货币、实物(含房产)、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82.股份转让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83.股东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184.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18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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