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8)
更新时间:2013-06-19 14: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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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就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第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地点;第二,有独立支配或相对独立支配的经营性资产;第三,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第四,实行经营核算制度,对外可独立或不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第五,要取得合法营业的资格,通常是指 领取到营业执照;第六,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法人企业还应有章程。
72.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是: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办理审批手续;3.申请开业等级;4.登记机关受理并进行登记)
7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保留期(为6个月)。
74.企业名称在法律上有三层含义:第一,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保持唯一性;第二,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享有的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企业名称从事各类活动;第三,企业名称具有身份特征和财产权利性。
75.企业的转让不仅涉及商号、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而且还涉及债权、债务。
76.企业解散是企业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的前置事实状态。
77.企业形成解散之决议后,除非两种特别情况,企业必依法进入清算阶段。
78.企业的清算指企业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了结企业未了结之事务,包括收回债权并清偿债务。
79.企业清算具有以下特征:专门的清算机构负责进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直接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或企业营业资格的终止,这是法律为清算工作设定的方向。
80.企业隋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