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82)
第二节 苏联宪法
一、战前苏联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
1、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
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苏俄宪法)是为巩固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果和新生的俄罗斯苏维埃政权而制定的,由六篇组成: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宪法总纲;政权结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预算法、国徽和国旗,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24年苏联宪法(全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根据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成立宣言》《成立条约》制定的。它巩固了苏联的成立,为1936年宪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2、1936年宪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1936年12月5日,苏联非常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的《苏联宪法(根本法)》是苏联战前最重要的一部宪法,通称1936年宪法。它有五个基本特点:
A、和一切资产阶级宪法不同,它不掩盖其阶级本质,明确宣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领导权属于工人阶级,并规定共产党在苏维埃社会中的领导地位。
B、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
C、肯定了资本主义体系在苏联消灭的事实,废除了私有制和人对人的剥削。
D、确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E、公民在经济、国家、文化、社会及政治生活各方面一律平等,男女平等,公民享有劳动、休息、物质保障和受教育权及言出集游示权并由国家提供物质保证。
1936年宪法是苏联最重要的一部宪法,实行41年之久,直到1977年才被新宪法所取代。
二、1977年新宪法
1、1977年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简称1977年宪法。
2、1977年宪法的主要变化,与1936年宪法比较,根本制度上并没有多大变化,不同的是新宪法被说成是“全民国家”的宪法,“发达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编排体例上也有所改变。苏联各级权力机关,在各加盟工和国和自治工和国为最高苏维埃,在边疆区等为人民代表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任期5年,每年召开2次会议。体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其职权。苏联法律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议举行全民通过。各级各级管理机关,在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为部长会议,在边疆区以下为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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