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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80)

更新时间:2013-06-09 16:08: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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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分类及基本特点

  一、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分类

  大体可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受罗马日耳曼法系影响的国家的法律,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的法律和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

  二、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许多国家宪法制度的发展道路曲折,很不稳定,但维护民族独立和实现民主则是它们宪法制度发展的主流和趁势。

  2、仍属于罗马日耳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又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由于独立前宗主国长期推选本国法律的结果,造成法律渊源两重性即传统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并存的格局得到承认。从它们同西方法律的关系角度看,可把它们仍分别归入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又受到相对法系的影响,已不是纯粹的罗马日耳曼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了。原属罗马日耳曼法系而受到英美法系影响者有非洲毛里求斯。原属英美法系而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系影响者是苏丹。

  3、现代法律和传统法律相结合。

  第三节 信奉伊斯兰教的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改革

  一、伊斯兰法的保留

  信奉伊斯兰教的第三世界国家独立后,继续保留伊斯兰法,表现在许多国家宪法明确宣布伊斯兰法是立法的基本渊源。

  二、法律改革概况

  19世纪后半期对伊斯兰法进行改革:

  1、限制伊斯兰法适用的范围,主要限制在宗教义务、宗教资金、身份、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方面。

  2、在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方面也不断改革并编纂成法典。

  3、逐渐淘汰负责执行伊斯兰法的特别法院(卡迪法院),由普通法院审理涉及伊斯兰法的案件。

  4、宪法、行政法、民法(不包括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诉讼法、刑法等采纳西方资本主义原则和制度,若同伊斯兰精神抵触,在实践中变通使其在形式上同后者协调起来。

  70年代来,在穆斯林国家发生“伊斯兰法复兴运动”,一些国家出现了恢复和加强传统伊斯兰法的倾向。但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是伊斯兰国家法律发展的主要倾向。

  三、在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上的改革

  虽然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是保留伊斯兰法最多的领域,但也逐步改革。土耳其在1926年仿照瑞士民法典制定本国民法典,用世俗法律完全取代伊斯兰法,是最彻底的一次改革。其它国家则对《古兰经》和圣训进行新的解释,使改革既符合时代要求又不违背教义教法精神。如《古兰经》宣布能公平对待并能供养的穆斯林可娶四个妻子,现代叙利亚法学家主张是强制性规范,所以《私人身份法》规定法院认为男子无力供养两个妻子可撤销同第二个妻子结婚的许可证。突尼斯法学家解释,认为平等对待是不可能的,所以《古兰经》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多妻。《古兰经》规定休妻应有两个公正人为见证,突尼斯法学家解释说这两人应具有官方身份,因此,离婚应经官方许可,据此,《私人身份法》规定离婚须经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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