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59)
第十七章 美国法律制度(现代)
第一节 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一般变化
1、法律的统一和系统化趋势
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美国19世纪未就开始法律统一化的趋势,建立相应机构,在法律统一化和系统化方面进行大量工作。
20世纪30年代,将联邦众多单行法规按50个项目整理为《美国法典》重新发表,1964年修订为15卷,以后每年有增刊。联邦行政机构的行政条例也于1973年编为《联邦条例汇编》(50卷),每年有增补本。联邦最高法院1882-1973年的判例也编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50卷。
1892年成立统一州法律委员会。1952年与美国法学会拟定、1962年修订《美国统一商法典》,目前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他州普遍采用。美国法学会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系统化,编纂了所谓模范法典或称标准法典。美国法学会编纂《法律重述》将判例整理并重新阐明,按法典形式编纂成册,使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它不是立法,只是对尚有效的普通法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者提供方便,到1971年出版了25卷。
2、经济立法增多
随着国家与垄断组织的结合,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加强对经济的干预。二战前,罗斯福经济立法涉及广泛领域;战后,杜鲁门提出“公平施政”纲领,制定《就业法》《农业法》,并设立“公平就业实施委员会”;60、70年代,制定法律保障社会物质文化生活;1965年国会提出89件社会福利法案,对失业、养老、病残、医疗等进行规定;尼克松提出“新经济政策”,解决失业、通货膨胀、美元危机。
以上两种趋势贯穿现代美国法律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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