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13)
二、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部,东部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原名拜占庭,故又称拜占庭帝国。公元7世纪开始向封建制过渡,公元11世纪基本完成,公元15世纪亡于土耳其人,中世纪东欧法律史就是指它和其他由斯拉夫人建立的国家的法律史。
拜占庭帝国初期,查士丁尼皇帝进行的法律编纂工作在法律史上有重要地位。后来帝国颁布的《法律汇编》、农业法、《巴西尔法典》等,是在查士丁尼法典基础上制定的,但放弃了许多不适合当时需要的内容,并吸收了斯拉夫人的习惯,如农业法。
东欧另一个国家东斯拉夫人建立的俄罗斯,封建制形成时期(公元9-13世纪)主要实行习惯法。后来王公立法发展起来,俄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罗斯真理主要是这些习惯法、王公立法和法院判例的汇编。进入俄罗斯帝国(公元18-19世纪)后,立法法令作用扩大,习惯法退居次要地位。主要有1830年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1835年《法律全书》。
基督教分为两派(以罗马为中心的天主教和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正教),在管辖范围和在封建国家中所起的作用,东正教同天主教教会法基本一致。很大一部分教会法规是由世俗政权法令规定的,如公元6-7世纪的拜占庭教会法汇编,就是由教规和皇帝的有关法令构成的。
三、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尽管形成了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但仍表现出多样性。公元7世纪初形成的伊斯兰法随着阿拉伯帝国统治范围的扩大和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形成伊斯兰法系。至今还影响到各穆斯林国家的法律制度。
公元5-7世纪,在印度由于婆罗门教和佛教长期融和,产生了印度教。约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3、4世纪编纂的《摩奴法典》和《布里哈斯拔法典》这时仍然是主要法律渊源。另外受婆罗门教和佛教教义的影响,习惯也被承认,习惯具有属人性质。公元10世纪,印度教取得优势,佛教衰落。公元13-16世纪,伊斯兰法成为主要法律,原有习惯处于次要地位。公元18世纪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法律制度进入近代。
日本经过公元646年的“大化革新”,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同时确立了天皇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开始编纂成文法。这时日本法律受中国封建法律影响很深。公元12世纪末,日本国家最高权力落入幕府将军手中,天皇虽仍握有神权,受人尊敬,但实际形同傀儡。产生了武家法典,如1232年的《御成败式目》调整武士之间的关系。类似西欧封建法。在幕府后期,又仿照中国《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书》,是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外,各藩还有藩法。日本法律向来民刑不分,私法领域主要沿用习惯法,是在“义理”观念下发展的,“义理”及作用类似中国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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