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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4)

更新时间:2013-05-07 11:28: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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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单选]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暂行新刑律》。

  [单选]北洋政府时,制定过的一些单行刑事特别法中最为重要的是《惩治盗匪法》。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有:继承有余、创新不足、法律制度相对完备、实施情况较差。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文官的任用分为四等,即特任、简任、荐任、委任。

  第四节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单选]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

  [单选]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是《律师暂行章程》。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有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平政院等。

  [名词解释]平政院:(1)北洋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机关。

  (2)隶属于大总统,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

  [简答]简述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

  (1)军事审判范围扩大。北洋政府从本质上讲是军阀专制的政府,那些大大小小的军阀们为了确保自己对司法的控制,在整个社会要求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的呼声下,以更为隐蔽的方法,即扩大军事审判的方法来强化对司法审判的干涉。

  (2)新旧杂陈。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一方面在晚清所确立的近代化方向的基础上又有了较大和实质上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许多负面的现象。制度方面的新发展包括:

  ①律师制度初步形成。

  ②法官职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负面现象包括县知事兼理司法、封建军阀对司法权干涉的扩大、司法专横和外国人司法特权扩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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