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学考试 > 自学考试备考资料 > 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1)

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1)

更新时间:2013-05-02 15:07: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第四节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宋朝。

  [单选]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

  [单选]宋朝同北方和西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往来,主要形式是榷场。

  [单选]宋代不动产买卖中,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

  [单选]宋代官吏选拔的最主要的途径是科举。

  [多选]宋代主管中央财政的“三司”,包括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

  [多选]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名词解释]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名词解释]立继子、命继子根据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区分,养子可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两种。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叫“命继子”。

  [简答]简述《名公书判清明集》及其历史地位。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这部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适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古代司法文书写作等重大课题的珍贵史料。

  第五节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选]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名词解释]鞫献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名词解释]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名词解释]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的制度。

  [简答]简述审刑院的设置及职权。

  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初又设立了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审刑院又叫“宫中审刑院”,本来大理寺断案后只由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详议,实际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级复审机关,审刑院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简答]简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权收归中央的同时,也收回地方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权,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还规定了大量必须“奏裁”的案件。据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审刑院的复核断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复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应地,对地方审判机关的量刑权限也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既能彰显慎刑,又加强了皇权对审判的控制。

?2013年7月各省市自考考试安排汇总

?2013年7月各省市自考报名信息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自学考试频道    自学考试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青藤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自学考试资格查询

自学考试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自学考试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