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1)
第四节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宋朝。
[单选]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
[单选]宋朝同北方和西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往来,主要形式是榷场。
[单选]宋代不动产买卖中,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
[单选]宋代官吏选拔的最主要的途径是科举。
[多选]宋代主管中央财政的“三司”,包括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
[多选]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名词解释]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名词解释]立继子、命继子根据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区分,养子可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两种。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叫“命继子”。
[简答]简述《名公书判清明集》及其历史地位。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这部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适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古代司法文书写作等重大课题的珍贵史料。
第五节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选]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名词解释]鞫献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名词解释]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名词解释]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的制度。
[简答]简述审刑院的设置及职权。
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初又设立了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审刑院又叫“宫中审刑院”,本来大理寺断案后只由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详议,实际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级复审机关,审刑院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简答]简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权收归中央的同时,也收回地方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权,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还规定了大量必须“奏裁”的案件。据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审刑院的复核断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复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应地,对地方审判机关的量刑权限也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既能彰显慎刑,又加强了皇权对审判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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