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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94)

更新时间:2013-04-25 13:20: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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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一、国际争端的特点:1、主体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2、客体是有关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争执;

  3、国际争端由国际法的解决方法加以解决;

  4、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政治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国际组织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谈判――是指争端当事国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而直接进行的一种政治方法。

  2、协商――20世纪后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与谈判只是形式上有别,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3、斡旋――是指第三方不直接参与争端谈判,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以解决争端。

  4、调停――有第三方介入,但第三方进行调停时往往直接参与谈判,并向当事国提出实质性建议。

  5、调查――是由争端当事国通过协议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查明事实,作出调查报告,为双方解决争端准备条件,但调查报告没有法律拘束力,只限于对事实的认定。

  6、和解――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四、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国际仲裁――是指两个主权国家自愿将争端提交给它们自行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商业实体根据其合同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斯德哥尔摩的仲裁院)进行裁决。

  2、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将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性的司法机构进行解决。即是通过国际诉讼解决争端。

  五、国际法院――于1946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15名法官组成。

  1、 管辖权――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2、管辖权确立方式――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意强制管辖。

  3、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只能是国家。

  4、国际法院的判决对该案的当事国及其他诉讼参加国有拘束力,判决不得上诉。

  六、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促进国际法发展方面的作用?

  1、在成立的60年间解决了许多重大的国际争端,诉讼案件主要涉及领土主权、陆地边界、海洋划界、使用武力、外交保护、使用核武器的合法问题,等等

  2、国际法院在适用法律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尽管咨询意见无约束力,但该法院的法官是代表世界各大法系的法学权威,所以咨询意见对现行国际法的阐释具有重大的影响,有助于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明确和发展。

  七、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1、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

  2、允许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行使自卫权;

  3、授权安理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八、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与强制执行行动之间的一种补充,是为了帮助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或为促进和平创造条件的一种临时措施和辅助手段,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一个重要工具。

  “维和行动”遵守的三项原则:同意原则、中立原则、自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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