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90)
第八章 条约法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为缔结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
3、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4、条约以书面形式为主。
二、条约的名称:1、条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国与缅甸边界条约》、《南极条约》等。
2、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3、协定:《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协定》、《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等。
4、议定书: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等。
5、宪章、盟约、规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国际联盟盟约》、《国际法院规约》等。
6、换文:1985年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关于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等。
7、宣言、联合声明:1943年《开罗宣言》、1984年《中英关于中国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三、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1、谈判; 2、签署; 3、批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5、登记和公布。
四、条约的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法律行为。条约的加入是非缔约方参加多边条约的行为。
五、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称,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特征: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
3、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事国的拘束力。
六、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
1、保留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产生的效果:保留国提出的修正在保留国与接受国间有法律效力。
2、保留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产生的效果:
(1)如果反对国并不反对整个条约在它们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保留的条款在它们之间不适用,而其他条款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照常适用;
(2)如果反对国反对整个条约在它们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条约在两国之间没有效力。
七、条约冲突的解决:1、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其同其他国际条约之关系的,遵从条约的规定;
2、如果前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相同,一般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后条约代替前条约,即适用后条约。
3、当先后所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后订条约;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八、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
1、条约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或“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即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的情况(效力):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
(4)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九、条约解释的规则。
1、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1)善意解释条约; (2)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
(3)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 (4)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
2、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3、多种文字条约的解释
十、条约无效的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不属于当事国本身造成的重大错误);
3、诈欺和贿赂; 4、强迫(一国对另一国谈判代表以行为强迫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5、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十一、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1、条约履行的不可能; 2、情况的基本改变(情势变迁原则);
3、缔约一方违约(一国对条约的重大违反); 4、条约被代替;
5、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6、缔约国之间发生敌对行为;
7、条约与新的强行法规则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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