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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复习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更新时间:2013-04-22 17:04: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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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知识点:

  1、公司法调整对象: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

  2、历史最早出现的企业形态: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用以维系企业集团的主要连接纽带是:资本。

  4、公司构成的机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1、股东,2、公司,3、公司债权人。

  5、英美国家的公司通常:不设股东会。

  6、公司法的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以实体法为主、以强制法为主、以国内法为主。

  7、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结合。

  8、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资本、章程、机关。

  9、从公司法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居于两者之间。(法、德属大陆法系)

  10、公司法5个基本原则:责任有限、股权保护、管理科学、交易安全、利益分享。

  11、我国推行股份制改革中,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

  12、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盈利性、独立性。

  13、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是:于1924年由美国谢尔顿提出。

  二、记忆:

  (一)母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概念和区别、及有关特征

  母公司:“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附属公司”: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

  2、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二)企业集团概念、设立条件: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企业集团条件。

  (三)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

  1、经营范围

  2、转投资:(1)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

  3、发行债券

  4、作保证人

  (四)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简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额或所持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五)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论述)

  1、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2、选择两种公司形态。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采用的形态)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自公司成立时取得,具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自公司终止时消灭,具体为注销登记之日

  2、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时,其直接代表公司,法律后果由公司直接承担。法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领会:在担保方面加以放宽:公司为他人(对外)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内)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受以上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是对股东而言。合企合伙人、个企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企业的财产与其出资人的财产并没有分离,财产没有分离便导致了责任的连带性。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为了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1、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部分无限、部分有限)、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股东有人数限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股份),股东无人数限制,股份可自由转让。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无限责任)、资合(股份)、人合兼资合(有限)。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母对子持有相当份额股份,已达到能够对子进行实际控制、支配);总公司与分公司(分是总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分领取《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经营,不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

  5、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股份、有限、独资

  6、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1)外国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投资而在中国注册设立的中国法人,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公司名称一般注明“中国”二字,以与其本国公司向区别,如: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2)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①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审批制;②应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应在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③撤销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同时,由于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1)母子公司关系问题、股东权利滥用问题

  A、母仅是子公司股东之一,正常,母对子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B、当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属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虽母常为子控股股东,但子还有其他股东,即子并非母下属,是独立的法人,母对子的控制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实践中母高管直接任免子管理人员的做法,侵害了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

  D、“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既可能是对公司,也可能是对其他股东;

  E、股东权利的滥用集中表现在表决权滥用方面: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如果滥用表决权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转投资限制的放宽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A、公司不能向合企、个企投资,因二者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公司成为其出资人,则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加剧,易造成公司的连带破产。

  B、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即成为该公司股东,在控制、支配关系形成时,便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否则仅是一般性的持股。

  (3)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A、有限、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后,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需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机构)时,须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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