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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论述题要点二

更新时间:2013-03-28 10:12:07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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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论述题要点总结

  1、论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表现特点。

  答:一般认为,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就具体内容而言.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方面:

  (1)刑罚与罪质相适用;(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论述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关系。

  答: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3.试论述我国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从l949年10月1日至l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刑法理论上看,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从旧”表明了对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裁判时的法律给予处罚;即使行为时应受处罚的行为,原则上也应按行为时的法律处罚。这正体现了定罪判刑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着保障4-i-#sA-的自由的观念,N此,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例外地适用新法。

  4.论述我国刑法对时间效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看,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这两种生效情形均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形更为合适。因为法律既是裁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要使规范产生实效,就得使人们事先了解规范的存在及其内容。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二是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法律文件是因为新法的施行而全部失效,有的法律文件是因为新法的施行而局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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