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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十二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6 08:57: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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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十二章简答

  1、简述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答: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2、简述我国对数罪并罚采取的原则。

  答: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①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②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总和刑期的限制,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3、简述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关系。

  答: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2)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对于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3)缓刑依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

  (4)缓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根据情况既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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