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第十七章名词解释
第十七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7.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8.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10.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11.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2.大型活动责任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3.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