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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财政学”第十章重点知识:政府间财政关系(2)

更新时间:2013-03-15 11:12: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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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学重点知识:政府间财政关系

  税收收入划分的方式:分割税额、分割税率、分割税种、分割税制和混合型五种类型。

  分割税额指先统一征收,然后再将税收收入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加以分割。

  分割税率是一种按税源实行分率计征的方式,即由各级财政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

  分割税种在税收立法权、税目增减权和税率的调整权等税收权限主要集中与中央的条件下,针对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把不同税种的收入分割给各个级次的政府财政。

  分割税制指分别设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两个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体系。

  混合型指在税收分割中综合运用上述4种方式中的两种以上的做法而形成的一种中央与地方税收体系。

  税收收入划分的具体做法:1将那些与稳定国民经济有关的税种以及与收入再分配有关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所得税;2将那些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和遗产赠与税等;3对于那些与自然资源有关的税种,如矿产税,如果在地区间分布不均匀,则应该划归中央政府,以免导致地区间税源的不平衡;4将进出口关税和其他收费全部划归中央政府;5将那些税基流动性小的、税源分布较广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等划归地方政府。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就是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划分,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以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职能的顺利实现。

  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个别共享税的分享办法应该做调整;扩大地方税范围,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完全划归地方管理;调整中央税范围,把个人所得税完全收回中央财政)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彼此之间在既定的职责范围、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所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包括上级对下级政府的补助、下级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共享税的分配以及发达区域对不发达区域的补助等。特点:1政府间转移支付的范围只限于政府之间;2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无偿的支出;3政府间转移支付并非政府的终极支出。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地方性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外溢性、纵向和横向的财政失衡、税收分割不足等因素。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种类:按是否定向分选择性和一般性拨款;按是否要求下级提供配套资金,分配套性和非配套性拨款。选择性拨款指一种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规定,即附有关于资金使用的附件条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性拨款是一种不附带使用条件或没有指定资金用途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配套性拨款,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同时也要求下级政府拿出相应的配套资金的转移支付形式;非配套拨款指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并不要求下级政府拿出配套资金的转移支付形式。

  建设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一明确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目标1调剂地区间的财政收入水平差异,以促进公平2提高地方政府提供某种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能力,以保证效率;

  二选择适当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

  三合理控制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数量规模;

  四采用科学方法确定政府间转移支付额;

  五建立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六完善省级以下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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