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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简答知识点(8)

更新时间:2013-03-15 09:25: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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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学简答知识点:36―40

  35、法律调整的特点。

  (1) 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

  (2) 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36、法律调整的对象的特点。

  (1) 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可以被法律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自然过程不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 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

  (3) 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

  (4) 法律调整的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

  (5) 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的那种社会关系。

  37、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

  (1) 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2) 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

  (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4) 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

  38、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

  (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

  39、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40、法律调整的两种类型。

  (1)一般允许型。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这种类型的法律调整,禁止是被明确、具体规定的,允许是一般的,具体的禁止与一般的允许相结合,人们只要不违法具体的禁止,可以作出任何行为。

  (2)一般禁止型。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是具体的,禁止则是一般的,具体的允许与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人们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如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做任何事,所以这种调整类型也被叫做批准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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