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简答知识点(4)
16、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
(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法是随着阶级的分化,逐渐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利益出现阶级分化的状况,而与国家权力相伴而生,或由原来某些规范变化而来的。
(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必须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相冲突的属于统治阶级的单个人的利益是被舍弃的。
(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是稳定的社会调整系统,但社会上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新利益的出现、旧利益的消失,或迟或早会引起法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
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具备一定客观条件 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2)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认识得不及时,不正确,也会使法对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阻碍作用。
(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际上是认识各种利益、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法律、法规为各种利益的协调、分配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标准,在法的实施、适用过程中,实际上是使这些原则和标准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实现已协调好的利益的过程。
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做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17、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
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
18、勒内?达维按照什么标准将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
勒内?达维划分法系的标准是:一,技术标准,如词汇、概念、渊源等的不同;二,政治、经济和哲学原则的不同。按照这两个标准,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19、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如果没有掌握政权,法律就会是一纸空文。
20、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
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
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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