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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简答知识点(3)

更新时间:2013-03-14 09:03: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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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学简答知识点:11―15

  11、法的外部特点。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

  (4) 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

  12、法的三层本质分别指什么?

  (1)法的第一层本质 ,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国家意志改为统治阶级意志就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全体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句话说,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

  (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其中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

  13、法的价值的特性。

  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论该主体是否认识到,都是客观存在的;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有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

  14、法的工具性价值具体包括哪些价值?

  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4)保护价值;(5)认识性价值。

  15、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

  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只是有所侧重。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如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规等;有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因为在存在国家与法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恰恰是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所需要的;而没有一定的政治统治,也谈不上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其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从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看,法律规范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二者不能截然分开。不应该把作为整体的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法律规范截然分成为一部分只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和一部分只有社会性的法律规范。最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并不是互不相容。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法的社会性反映着一定的阶级性,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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