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第十二章:法的实施
第十二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法的实施释义
一、法的实施的含义
[名词解释]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
二、正当程序是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
[多选、简答]对司法活动来讲,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
(1)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恣意的制度前提。
(2)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机制。
(3)司法程序是法院依法独立解决纠纷的保证。
[简答]三、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关键环节
(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前提条件。
(2)法的实施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必要环节。
(3)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4)法的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
第二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多选]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的关系:(1)法的效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2)法的实效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质有效性。(3)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两个概念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法的效力是讨论应然的静态的法的效力问题,而法的实效是分析实然状态的法所实现的程度,两者是对法进行分析的不同概念工具。法的效力关注的是法的形式有效性问题,而法的实效关注是法的实际有效性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
[名词解释]二、法的效力位阶
也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
[简答]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哪些原则?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6)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
三、法的效力范围
[单选]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法对主体的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多选]法对事的效力应遵循的两个原则:(1)一事不再理原则;(2)一事不二罚原则。
[多选]我国法的效力空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名词解释]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第三节法的遵守
[简答]法的遵守的含义及意义。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守法的意义在于:
(1)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
(2)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3)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
第四节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名词解释]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多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公正、正确、高效、权威。
[多选、简答]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2)司法公正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4)司法民主原则。
(5)司法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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