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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税法》复习笔记第五章:营业税法

更新时间:2013-03-09 10:53: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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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税法》复习笔记第五章:营业税法

  第五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商品流通领域和非商品生产经营部门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立法首创于法国,始于1791年。

  二、营业税的特点

  1、征收普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绝大部分服务性行业,并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率简单。营业税税率只设置了两档,即3%、5%,对于娱乐业这一地区差别较大的高消费行业,单独设计了5―20%的幅度税率。

  3、简便易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设计简单,计算比较方便。

  第二节 营业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所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即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7项。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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