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本章重点掌握1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民法上的物
民法中的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①有益性(须是能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财富);②客观性(包括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和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③法定性(非为法律确认的客观现象不能)。
2、简述民法上的物的物征。
民法中物的特征:①存在于人身之外;②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③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④一般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3、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①物(包括金钱、有价证券);②其他财产(物以外的财产);③行为(人的工作和服务);④知识产品(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⑤人身利益(身体、生命、健康、自由、名誉、个人秘密、荣誉等);⑥其他(信息等)。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分类。其分类的意义曾考过简答题,其要点还可考多选题;
2、主物与从物一定是要属于一个人所有;主物是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起辅助作用的物。能够单独发挥作用的物之间,不是主物与从物。例如西装的上衣与裤子,桌子和椅子,茶几和沙发,都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手表与表带;自行车与车锁;房屋与窗帘、汽车与备用轮胎、锁和钥匙、电视机和遥控器、拖拉机和挂拖等,都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3、原物与孳息,有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一定要注意原物产生出了孳息后,原物一定要还存在,否则不是原物。例如,皮革和皮革制成的皮鞋,就不是原物与孳息,因为皮革制成的皮鞋后,皮革不存在了。鸡蛋与鸡蛋孵化出的小鸡,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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