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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成人学位授予规定

更新时间:2010-06-21 10:16: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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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附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有关教育部门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是件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择优授予。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在本单位工作积极努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各门课程(包括毕业考)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及毕业论文(含答辩)通过、学位考的成绩合格,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非英语专业须通过市教委学位考或大学英语四级。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因犯错误受过处分(包括学校和工作单位行政和党团内处分),到毕业时处分尚未撤消者;

  (3)虽获准毕业,但毕业时,高中起点本科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大专起点升本科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试或者考查成绩经补考以后及格者;

  (4)毕业论文(含答辩)未通过者;

  (5)学位考成绩不合格者;

  (6)在学期间本专业各门课程总评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以上者;

  (7)毕业鉴定等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8)考试、考查作弊者。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由办公室和各专业教研室根据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对符合条件者,准许该生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附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出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报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原国家教委学位办《普通高等学位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事宜另行规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按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理学(或教育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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