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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10-06-03 10:09: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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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的规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位条例的规定,坚持与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的标准,坚持择优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学籍,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优良;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成绩优良;

  4、通过重庆市学位办举办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或通过国家等级英语四级考试);

  5、身体健康。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在学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业考试(正考)有不及格者。

  三、工作程序及管理:

  1、实行重庆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成人教育学院教务部)二级管理;

  2、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3、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向重庆工学院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以及申请者的相关学籍资料;

  4、院学位办对提供的学位申请者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列入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5、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申请者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6、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相关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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