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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10-04-14 10:54: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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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我院成人教育脱产、夜大、函授等各种学习形式培养的,已取得毕业证书的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推荐和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毕业生本人自愿申请为前提,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毕业生,不推荐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向学校教务处推荐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教务处负责办理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五条 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六条 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旷课、旷考行为,请假缺勤不超过总学时的四分之一。

  三、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期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能工作的能力。

  四、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平均70分以上。

  五、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六、补考课程累计4门以下,每门补考课程成绩70分以上。

  七、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有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无转变者。

  二、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过。

  三、因违反纪律,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品行恶劣者。

  五、各门课程考试总平均成绩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

  六、补考课程累计三门以上(不含三门),且补考成绩70分以下者。

  七、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不含良好)以下者。

  八、考试作弊者。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且无第六条规定情况的学位申请者,将《泰山医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考核、审批表》,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三日内,交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过期不再受理。

  《泰山医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考核、审批表》,以原班级为单位,事先到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领取。

  第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会同学生管理部门,汇总学士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品德表现,考勤情况,学业成绩等资料,报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

  成人教育学院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确定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并在《泰山医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考核、审批表》签署意见,一并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对成人教育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自接到推荐名单起一周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成人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对初步审查通过者交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的相应老师三人评审小组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教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以及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经审核有疑义的,评审小组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十二条 考试或考核重点了解掌握外国语和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实验教学和毕业论文的情况。

  外国语和主干课程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

  外国语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考试;主干课程由教务处确定本专业主干课程2——3门,组织有关教研室出题、评卷。

  外国语和主干课程应一并进行,考务工作均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外国语和主干课程考试不合格,不予补考,也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四条 教务处将外国语和主干课程考试合格者名单及有关资料交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十五条 教务处将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理授予学位有关事项有时间要求的,按上级规定的期限办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已颁发学位证书的,收回学位证书。对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起实行,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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