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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0-03-22 14:20: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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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委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脱产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实习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通过资格审查,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二)在学期间原单位认为工作不好者;

  (三)在学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平时考试各学科平均成绩未达优良者;

  (五)考试、考查累计补考五门课程者;

  (六)考试、考查课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

  (七)留(降)级者;

  (八)实验课和毕业实习未达到总学时2/3者;

  (九)考试违纪者。

  第四条 本校或外校成人高等教育部门应在毕业生毕业三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名单,按本科毕业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查培养单位的教学计划、调阅试卷等。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推荐单位。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会或系部,组成相同专业的同等老师组(最少三个,由老师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地审核,包括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以及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等。审核有疑义的,老师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重点是了解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毕业实践情况。考试或考核方式由学校决定。

  (三)对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考核的申请者,老师组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系部领导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会或系部领导对老师组的建议进行认真复核,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逐个审查,最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六条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本人应填写《学士学位登记表》,由培养单位填写学习期间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以及学习成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医学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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