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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0-03-10 10:03:57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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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统称成教)学士学位初审和提名工作。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掌握。

  第三条 经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未受到法纪惩处者。

  2、掌握所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成教本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就读期间完成了成教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各科成绩考核合格,具有本科毕业资格者。

  3、通过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我校安排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4、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其他有关规定者。

  第四条 就读期间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不及格,获得毕业证书后2年内参加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补授学士学位,过期不予补授。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成教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须填写《湖南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向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每年3月中旬至4月底为申请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毕业资格、综合表现及学士学位外语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并提交学士学位申报情况的报告,经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继续教育学院盖章后,呈交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3、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初审名单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审查情况的报告和评定分委员会的补充说明,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以投票方式作出裁定。

  5、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组织填写,经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学校盖章后,交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

  6、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六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中发生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项,由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和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实施细则有悖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其解释权属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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