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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10-02-20 10:54: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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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精神,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经2002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坚持同一标准,严格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授位的具体标准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均达到良好。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平均成绩不得低于65分,函授教育本科毕业生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成人脱产本科毕业生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3、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

  第三条 成人教育学院原则上应在应届成教或自考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

  第四条 校学位办对成人教育学院报送的《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复印件、学位外语合格证书或国家四、六级外语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并将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报送重庆市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申请者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在成教的学士学位证书上,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统一负责办理。

  第八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严格坚持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办将撤销其所授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将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校学位办负责具体办理授予成教及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并对该实施细则拥有解释权。

  第十条 该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2000年6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重庆师范学院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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