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成人学位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管理的通知》(闽学位(96)17号)、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学位〔2005〕19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为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我校成人教育的专业按经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脱产和大专起点本科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四条 成人教育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二)通过学习,完成高等教育成人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全部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总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自考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所考专业全部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总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闽学位[2005]19号文件规定,参加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一门外语、一门基础课、一门专业课),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审查不能正常毕业者(结业生经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能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含考试舞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全部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总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自考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所考专业全部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总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下者。
第六条 在学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参照《闽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经学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后,交相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课程考试及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位课程考试规定如下: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秋季(指7月毕业,下同)应届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1月20日前;春季(指12月毕业,下同)应届毕业生应当于毕业后(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2周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或补考的申请,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规定对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校教务处组织具备考试资格的申请者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成人教育学院做好考试考务工作。
(一)各专业学位课程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具体考试科目由相关系按照我校成人教育学院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应专业的要求予以报送,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确定。
(二)学位外语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
1、非英语专业学生应参加英语学位课程考试(个别学生中学期间修其它语种的,可以提出考相应语种的申请),其考试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即为合格。毕业生入学前五年内(含五年)在原专科院校或入学后在我校学习期间在本校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425分以上者,凭有效成绩证明,申请免试外语学位课程。
2、外语专业学生参加第二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即为合格。
(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只允许补考一次。不合格者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二周内提出补考申请,但原来未提出学位考试申请者,不得提出补考申请。学位考试补考在下一年学位课程考试时间一并进行,补考不合格者则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四)提出学位申请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学位课程考试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于考试前1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参加下一年学位课程考试,缓考只能延迟一次,补考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合格者,不能再申请补考。
(五)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5月进行,考试具体安排一般提前1个月公布。
(六)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15天内,由校成人教育学院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闽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成人教育学院按规定整理材料并经审查后,秋季毕业生在每年6月中旬,春季毕业生在毕业三个月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相关审查材料。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在一个月内(春季在二周内)将是否接受申请的结果告知校成人教育学院。
(四)与校成人教育学院共同举办成人教育专业的系的,其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组织老师组(一般三人,由老师及老师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申请者进行逐一认真的审核[主要审核申请者是否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重点了解申请者掌握外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及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等情况],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经学位分委员会通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学校学位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本《细则》实施,凡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查出即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提交学校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6月开始实施。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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