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的精神,现对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作如下规定:
一、授予条件
1、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函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
2、毕业论文成绩“中”及“中”以上;
3、夜大学、函授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和学位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学位课程考试及成绩认定
1、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夜大学、函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不含英语、体育、艺术类等专业本科毕业生)均须参加规定的外语考试并符合上海市学位办当年所确定的合格标准。
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八级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学院(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合格线。
体育、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规定的外语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院系根据上海市学位办当年确定的标准和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合格线。
2、夜大学、函授本科毕业生必须在学习期间参加并通过三门学位专业课程考试;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因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不再组织学位专业课程考试,平时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必须达70分以上(含70分)。
3、学位专业考试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院系确定;学位专业课程考试每年组织一次,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发放成绩单。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夜大学、函授本科毕业生,须由本人向各办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直接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申请期限均为毕业当年;
2、办学院系将“学士学位申请表”和规定申报材料集中后,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初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必须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小组;
3、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小组每年12月份集中审核一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小组审核批准日即授予学位时间;
4、学士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统一办理和发放。
四、工作原则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现象。如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将视情节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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