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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10-01-28 10:13: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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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以下学科学士学位:理学学士、文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学学士、教育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指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脱产、函授、业余等形式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统一标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确定的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生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成绩优良,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及格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发全省统考合格证书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课程考试有作弊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处分者;

  3、省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报评定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申报学士学位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初审。继续学院学生科、教务科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成绩单和鉴定等材料。继续教育学院评定分委会根据此《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工作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校学位评定委会批准。继续教育学院分委会将初审合格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颁发学位证书并负责网上注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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