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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办法

更新时间:2010-01-26 09:21: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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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管理制度,使我校学士学位管理更加规范,以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辽宁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凡我校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等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通过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2、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并合格。

  学位考试课程有《外语》(英、日、俄)、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临床医学专业(含专业方向)为《病理学》,医学检验专业为《微生物学与免疫学》,药学专业临床药学专业方向为《药理学》,护理学专业为《生理学》。

  外语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度考试。

  二、授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1、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应首先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奖惩情况逐一审核,学校教务处对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成绩情况逐一审核;

  3、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无记名投票,票数超过半数以上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4、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统一颁发大连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乱纪言行,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2、曾受过一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毕业当时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在校期间主干课程累计补考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者。

  四、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本实施办法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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